科研函〔2020〕37号
关于开展科学道德建设与学术不端警示
教育活动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全体教职工:
科学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科学道德建设是创新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保障。加强科学道德建设,对于履行科学对社会的责任,赢得公众对科学的信任,树立追求真理、献身科学的价值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保证科学工作的质量,促进科学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为营造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维护学术尊严的良好氛围,学校决定开展科学道德建设与学术不端警示教育活动,现对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以学院(部)为单位,开展科学道德相关文件、学术不端典型案例学习
重点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中科学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文件精神,《关于对戴路抄袭剽窃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的处理决定》《关于对梁莹在基金项目申请书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理决定》(国科金监处〔2019〕1 号、5号)等10个项目申报中的典型案例剖析。(http://www.nsfc.gov.cn/nsfc/cen/00/its/jiandu991013/cljd_more.html,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请各单位组织相关学习讨论后予以宣传报道,并报科研处、校科协备案。
二、梳理“常见易犯”的学术不端行为,在科研活动中警钟长鸣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剽窃、篡改、造假和其它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以下行为均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1.在不注明出处的情况下,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的学术成果进行发表、提交(包括学术论文、毕业论文、课程论文)。
2.照抄或部分使用自己已公开发表论文中的表述,而未列入参考文献。
3.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和学术成果,冒充为自己原创。
4.把被自己审阅的他人学术申请中的未公开的学术成果信息进行自己使用、发表或透露给他人。
5.以翻译的方式,将外文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原创学术成果予以发表。
(二)伪造与篡改的行为
1.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2.伪造或篡改研究条件、研究数据、研究过程、研究结论、资料、文献、注释。
3.伪造履历、证书、论文发表证明、同行评审人信息、评审意见等。
4.捏造事实,编造虚假学术成果。
(三)虚假署名的行为
1.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他人的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
2.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
3.多人共同完成研究,但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四)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在发表论文、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求职、申报课题、申报成果、申报奖励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五)一稿多投的行为。同一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或者在期限以外获知自己的学术作品将要发表或者已经发表,在期刊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
(六)代写代投论文的行为
1.买卖论文。
2.由他人代写论文。
3.为他人代写论文。
4.委托中介方代投论文。
(七)滥用学术信誉的行为
1.在进行学术成果评审、评估、奖项评定时,由于利益冲突而作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
2.夸大自己的学术成果价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其他根据上级部门、相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订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三、大力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杜绝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发生
近年来,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也渗透到科学技术领域,抄袭剽窃、伪造数据、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追名逐利、滥用学术权力、"利益冲突"所引发的学术失范现象有所增加,急功近利的浮躁学风有所抬头,严重污染科学研究环境,腐蚀科技队伍,阻碍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对此,全体师生员工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一是要自查已发表的论文、授权专利、获奖项目、申请项目等各种科研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或者学术失范行为。二是要即刻对照“常见易犯”学术不端行为目录,梳理正在进行的科研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坚决抵制和杜绝各类学术不端行为。三是科研工作者要回归初心,对学术不端“零容忍”,要静下心来从事自己领域的研究,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增强学校科研实力。
特此通知
附件:相关政策文件
科研处 校科协
2020年5月25日
(联系人:杜维先,65023193,15922957352,E-mail:46723518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