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宣传学习
《重庆市科研诚信提醒二十条》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加强科技人员科研诚信建设,市科技局发布了《重庆市科研诚信提醒二十条》,对广大科技活动人员科研诚信注意事项予以特别提醒。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倡导在科研项目申报、结题、科技成果评价、科技奖励申报、学术论文发表等科研活动全过程中,对照《重庆市科研诚信提醒二十条》,严守学术道德规范,营造风清气正劲足的科技创新生态。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科研诚信提醒二十条
校科协 科研处
2020年10月9日
重庆市科研诚信提醒二十条
(来自:科技局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
为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加强我市科研诚信建设,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广大科技活动人员科研诚信注意事项予以特别提醒,共同倡导诚实守信,维护科研道德,规范科研行为,聚力营造风清气正劲足的科技创新生态。
第一条 自觉遵守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界公认道德与行为准则。不得开展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等科研活动。
第二条 秉持科技工作者专业精神,自觉担当科技报国使命。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或项目执行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工作以造成不良影响;不得参与、支持任何形式的伪科学活动;不得参加非擅长领域的咨询、评审等活动。
第三条 严格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主动声明并要求回避。不得故意隐瞒利益冲突,参加利益相关人的咨询、评审等活动。
第四条 知责明责参加各种同行评议活动,及时提供客观公正的意见。不得接受相关人员的请托及利益输送,贬低或者有失客观地评议他人的学术思想或研究成果;不得抄袭、剽窃、泄漏评议对象的学术思想或研究成果。
第五条 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与保密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披露需保密的相关信息。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向外界透露;不得泄漏尚未公开的专家名单、评审结论等信息。
第六条 涉及科技伦理的,应主动提交科技伦理审查申请,获得相应许可后,严格按照既定方案执行。未通过审查的,不得开展科学研究;通过审查的,不得随意更改研究方案、扩大研究内容、超出原有伦理审查范围。
第七条 严格遵循务实创新原则,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项目组保证申请书内容真实、合理。不得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等;不得以内容相同或相近选题重复申请项目,或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申请材料;不得伪造单位或个人信息。
第八条 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自觉接受监督。如有负责人变动、任务指标变动等重大事项调整,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不得无理拒绝、扰乱项目正常监督与管理;对发现的问题不得拒绝整改、虚假整改。
第九条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结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项目延期或申请项目终止。不得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不得为了结题弄虚作假,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第十条 坚持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铺张浪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充分重视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科研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合规使用科研资源。不得浪费和滥用科研资源,或用科研资源谋取不当利益;不得拒绝或阻挠合规人员使用相关科研资源。
第十二条 如实记录并妥善保存好原始科学数据,按要求采集、提交科学数据资料,做好科学数据的管理、保密、共享等工作。不得伪造、篡改、漏记原始数据,或有选择地记录数据以获得特定的结果。
第十三条 合理引用他人观点或研究成果,在参考文献中准确列入与本研究相关的文献。不得列入非相关文献和资助项目;不得为提高文章被引率而盲目自引或相互引用。
第十四条 加强科研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不得采取欺骗、造假等不正当手段盗用、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不得以权利或地位侵占他人知识产权或不按照贡献大小依次署名。
第十五条 确保待发表论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原创性,对已发表论文中出现的错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不得抄袭剽窃,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等;不得一稿多投,买卖、代写论文;不得低水平重复发表论文挤占浪费学术资源;不得虚构同行评议意见。
第十六条 发扬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尊重和包容不同学术观点;正当行使学术批评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使用过激言论;不得掺杂利益冲突、学术地位等非学术因素到学术交流中;不得因学术竞争或个人恩怨对批评者进行压制或报复。
第十七条 充分了解并遵守有关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作机构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研协作。不得假借合作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和社会资源,或剽窃合作方的学术思想、研究成果等。
第十八条 积极促进成果转化,客观准确地介绍研究成果转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如实反映其技术状况及相关内容。不得故意夸大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或隐瞒其技术局限与风险。
第十九条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如实提供所知悉的相关信息。不得推诿包庇,隐瞒事实真相,隐匿、销毁、伪造相关证据,妨碍或干扰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牢固树立科研诚信底线思维,维护好自身科研信用。不得在失信问题上心存侥幸,任何科研失信行为将按照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信用分值为0及以下的,将发送至“信用中国(重庆)”等信用平台,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