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学院关于印发
《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重庆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重庆科技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修订)》《重庆科技学院学术道德规范(修订)》经2018年第2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科技学院
2018年11月26日
重庆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重庆科技学院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庆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凡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的重大学术议题,须先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学术自由、学术民主、学术诚信”的原则,维护学术的独立性和纯洁性。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和评定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鼓励学术创新,坚守学术责任,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服务学校发展大局。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均衡和委员的代表性以及年龄结构的合理性,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5人且不超过41人的单数。其中,45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成员主要为:
(一)学校不同学科、专业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学校分管有关学术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秘书长1名。根据实际需要,可设常务副主任1名、名誉主任1-3名。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与学校科研处合署办公,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理工科学部、经管文法艺教社科学部两个学部和学术道德委员会。两个学部设正副部长各1名,学术道德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1名。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二级学院(部)根据需要可设立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员会”)。各级各类科研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相应的专门学术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学术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的涉密事项。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具体流程按照《重庆科技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修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邀请特邀委员,组成专门委员会或专家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四章 委员的产生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忠诚党的教育方针,责任感强、学风端正、身体健康。
(二)具有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丰富的学术背景,了解学科发展动态,在所在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影响力的在岗在编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正,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二级学院(部)学术委员会推荐,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学校聘任。
根据需要,校长可以直接提名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学校聘任。但直接提名的人数不超过总数的十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从委员会全体委员中民主推荐,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学校聘任。
各学部正副部长、学术道德委员会正副主任分别由各学部、学术道德委员会民主推荐,学术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学校聘任。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时,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对其予以解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损害学校学术声誉的。
(六)累计3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由相应的产生办法补聘。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应至少举行1次全体会议, 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根据工作需要,由校长提议或学部、学术道德委员会提议,或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也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参会委员。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全体会议须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学术事宜。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一般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赞成票不少于与会委员总数的2/3即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联时,该委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表决。
第二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在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指定若干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也可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过复议通过的决议不再复议。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召集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或院部学术分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研究有关事宜,所研究的结果报下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确认。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活动经费统一由学校行政经费列支,专款专用。学术委员会议事的相关资料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六章 学术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原则上由相关学科的在岗在编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人数为不低于5人的单数。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所在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在充分酝酿并考虑到学科代表性的基础上提名,经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全体会议差额选举产生,差额不低于20%。二级学院(部)院长(部长)是学术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学术分委员会可聘请2名校外杰出学者作为其特聘委员。学术分委员会审议重要事项时,须请校外委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
第三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若聘校外学者为主任,须由本校1名委员任常务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由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民主推荐,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学院(部)聘任。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名单须报学术委员会审核备案。主任、副主任中担任本单位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人。
第三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推荐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二)审议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系(所、室)设置或调整方案等。
(三)评审、推荐本单位师生的学术成果、科研项目和各类学术人才。
(四)评价本单位拟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参评人员的学术水平,并提出建议。
(五)依据《重庆科技学院学术道德规范(修订)》,负责本单位学术风气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对本单位有争议的学术科研成果及其它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评判。
(六)承担学术委员会委托的事项。
(七)审议、评定本单位授权认为应当提交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审议或评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及以上校内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分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一般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赞成票不少于与会委员总数的2/3即为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须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规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授权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重科院〔2013〕23号)同时废止。
重庆科技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崇尚诚实劳动,营造优良学风,鼓励科研创新,促进学术进步,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为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对涉嫌违反《重庆科技学院学术道德规范(修订)》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并向学术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致力于弘扬良好的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遵守学术规范,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人数为不超过13人的单数。
第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部分教师身份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委员因退休、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学术委员会推荐增补。委员的调整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投票通过。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凡遇涉及学校学术道德的重大事宜时,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开会,投票表决为与会人数的2/3以上方为有效。在学术问题上,应如实记录少数人的意见。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树立学术风范,倡导学术道德,宣传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 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组织调查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对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对事实作出认定,并向学校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委员应参加学术道德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咨询、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
第十四条 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由《重庆科技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第三章定义。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分明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道德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八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道德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二十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四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五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调查结论必须由2/3以上的调查组成员同意方可成立,持不同意态度的成员意见应写入调查报告。调查期限根据调查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60日。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结论形成后,调查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到场当面告知调查结论,同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被举报人对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的,经调查组成员1人动议和1人附议,调查组可对已有调查结论重新讨论和表决。调查组将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若被举报人经2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能向调查组作陈述的,视为被举报人放弃权利,调查组可直接将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进行认定,在收到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得出认定结论,并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认定结论必须有2/3以上的到会委员同意。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复核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道德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鉴于科学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活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非恶意的错误和对数据、方法、概念的误解或误用,不应列入学术道德问题的范畴。任何人不得在学术道德问题上对他人恶意诬告,中伤诽谤。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投诉属于此类情形的,应要求有关单位对投诉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散布不实言论、信息的,视其情节轻重,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重庆科技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原《重庆科技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试行)》(重科院〔2010〕98号)同时废止。
重庆科技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繁荣和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0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指从事学术活动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科技学院全体师生员工。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在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守严谨求实和诚信原则,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必须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严格遵守学术引文规范。在论文、论著、研究报告等学术成果中引用了他人的学术成果,必须准确注明出处;学术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二)学术成果署名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署名者必须对该项学术成果担负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通过多人合作形成的学术成果,在公开发表前必须经过全体署名人认真审阅,署名者顺序应根据对该项学术成果所做出的贡献大小确定。全体署名人必须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项目负责人或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对学术成果整体负责。
(三)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实验数据必须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实验记录和数据。实验记录和实验数据原则上应永久保存,以备查验;如发现已经发表的学术成果中存在疏漏或错误,应尽快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纠正。
(四)介绍自己及他人的学术成果,要在对国内外数据充分对比或者检索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作全面的分析和评价。
(五)申报科研项目,要客观、真实地报告该项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以及完成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目标、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所需经费和有关技术指标等。
(六)对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要发现,应慎重对待媒体宣传。
(七)在参与评审、答辩、推荐、鉴定等学术活动中,应遵循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杜绝各种不良影响和干扰。
(八)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剽窃、篡改、造假和其它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以下行为均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1.在不注明出处的情况下,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的学术成果进行发表、提交(包括学术论文、毕业论文、课程论文)。
2.照抄或部分使用自己已公开发表论文中的表述,而未列入参考文献。
3.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和学术成果,冒充为自己原创。
4.把被自己审阅的他人学术申请中的未公开的学术成果信息进行自己使用、发表或透露给他人。
5.以翻译的方式,将外文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原创学术成果予以发表。
(二)伪造与篡改的行为
1.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2.伪造或篡改研究条件、研究数据、研究过程、研究结论、资料、文献、注释。
3.伪造履历、证书、论文发表证明、同行评审人信息、评审意见等。
4.捏造事实,编造虚假学术成果。
(三)虚假署名的行为
1.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他人的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
2.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
3.多人共同完成研究,但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四)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在发表论文、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求职、申报课题、申报成果、申报奖励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五)一稿多投的行为。同一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或者在期限以外获知自己的学术作品将要发表或者已经发表,在期刊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
(六)代写代投论文的行为
1.买卖论文。
2.由他人代写论文。
3.为他人代写论文。
4.委托中介方代投论文。
(七)滥用学术信誉的行为
1.在进行学术成果评审、评估、奖项评定时,由于利益冲突而作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
2.夸大自己的学术成果价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其他根据上级部门、相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订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按照《重庆科技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修订)》中的相关条款进行。
第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重庆科技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原《重庆科技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试行)》(重科院〔2010〕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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